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消防安全,规范校内动火作业管理,落 实消防安全防火措施和防火责任,坚决防止动火期间火灾事故、 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动火作业是指在校内使用电焊、气焊(割)、 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 规作业。
第三条 校内动火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动 火。动火申请单位应按照“谁动火、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 谁申请、谁负责 ”的原则,加强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压实动火 作业各环节责任,确保动火安全。
第四条 动火职责
(一)动火人员:应具备动火作业资质,要按规定穿戴劳动 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 善或没有办理动火作业申请时应拒绝动火作业。
(二)动火申请单位看火人: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 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 离开作业现场;监督动火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三)动火申请单位:负责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定安全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对动火人员(包括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和作业后现场处置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动火作业安全制度。
第五条 业务归口单位职责
业务归口单位是申请动火单位所需动火业务领域的监督检查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在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的动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验场所的动火作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批。校内水、电、暖、气、管网、房屋等装修维修的动火作业由后勤管理部审批。校内资产经营户及学校管理监管经营场所动火作业由产业部审批。基建施工工地的动火作业须按行业规范要求执行,由基建部负责。
第六条 保卫部职责
保卫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在动火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及动火作业现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动火申请单位应于动火作业前 3 天申请办理《山西师范大学动火证申请表》,动火许可审批仅限在审批的作业范围、时间内一次使用,有效期不超 8 小时。
第八条 第八条 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九条 申办《山西师范大学动火证申请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山西师范大学动火证申请表》;
(二)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三)动火期间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 夜间因抢修、事故处理需紧急动火,应由所在部门领导授权的相关人员签字,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方可动火。动火作业结束后,请于 1 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保卫部备案。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一)携带《山西师范大学动火证申请表》至动火现场备查。
(二)动火作业前,申请单位应对看火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三)动火作业前,应整体考虑,申请动火部门应主动与相邻部位负责部门联系沟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四)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作业器具,确保安全可靠,动火作业器具使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
(五)动火作业现场应落实防范措施,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现场。
(六)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 炔气瓶间距不小于 5 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 10 米,且 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七)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 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 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房间动火,相邻房间需做好相应的防 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八)动火作业过程中,看火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作业 结束后,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九)动火作业不得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他易燃操作 同时交叉作业,不得冒雨从事电焊作业,风力达到五级以上的露 天环境禁止动火作业,原则上夜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十)动火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 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十一)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 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
(十二)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可燃物。
第十二条 学校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 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申请动火单位不得将动火作业项目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责令终止动火作业:
(一)未办理《山西师范大学动火证申请表》的;
(二)擅自变更动火作业范围、时间、监火人和动火作业人 员的;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
(四)其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山西师范大学动火证 申请表》前不得在校内进行动火作业,违者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 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