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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通知(十四)
2025-11-17 15:39     (点击: )

各位师生:

近期,在校园电动自行车规范使用管理工作中发现,部分学生购买校内其他人员电动自行车、部分后勤服务保障人员办理校园通行标识后将电动自行车转借给其他类型人员使用、部分教职工办理校园通行标识后将车辆转借学生使用等情况,此类行为严重扰乱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秩序,对校园交通安全构成潜在风险。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保障师生出行安全,现再次就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1.严格遵守通行标识有效期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实行按年级设定有效期管理,标识有效期届满后,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内通行权限将自动终止。请全体学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勿轻信“高价收购旧标识”“标识长期可用”等虚假宣传,坚决拒绝购买其他学生转让的电动自行车及校园通行标识,避免因标识失效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2.严禁转借、出售已登记电动自行车。个人为电动自行车办理校园通行标识后,仅限本人日常使用,严禁转借或出售给他人。一经查实上述违规行为,将依据《山西师范大学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全校通报处理并取消通行权限。

3.鼓励校内人员对校内骑行电动自行车情况共同监管。对于发现的转卖、转借校园通行标识等违规行为,都可以向保卫部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我们将给予举报人员奖励,同时,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将严格保密。

联系人:马老师,1863576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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