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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温馨提醒(十二)-“4·15”国家安全教育日知识宣传
2026-04-15 09:39   武装保卫部   (点击: )

2026年4月15日,是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护航“十五五”新征程。让我们共同学习国家安全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二、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所确立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涵盖为以下十六个领域: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

上述安全领域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三、什么是12339?

2015年11月,全国国家安全机关向社会发出通告:12339,是受理个人和组织发现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情况线索举报电话。

公民和组织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12339向属地国家安全局报告;或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相关国家机关、组织会立即移送属地国家安全局处理。

四、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义务与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主要义务包括: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主要权利包括: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五、日常生活中应警惕哪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一)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做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二)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三)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四)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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